2024年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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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督办食品安全案件成效显著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作者:
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成效显著


 

挂牌督办 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查处的“地沟油”。食品安全犯罪多发,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新挑战。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坚决惩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2人。

  ——摘自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全国检察机关及时办理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妥善地处理了食品安全在刑事司法适用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解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情况,3月12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

 

食品安全犯罪特点


  “曹建明检察长的报告说了,去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2012人,提起公诉1562人。根据我厅掌握的统计数字,如果再细化的话,其中,受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155件396人,同比分别增加252.27%和344.94%;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544件944人,同比分别增加497.80%和442.53%。”公诉厅负责人告诉记者说,“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一是犯罪的重灾区相对集中。去年全国共有28个省区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河南、辽宁、重庆、广东、浙江、四川六省市占全国受案总数的60.94%。”

  “二是共同犯罪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较为普遍,各个共同犯罪人为逃避打击,往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三是罪名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部分假酒案件主要以侵犯注册商标罪定罪。”

 

最高检挂牌督办


  据公诉厅负责人介绍,高检院通过精心部署,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察环节维护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具体落实措施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及时全面部署,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受到高检院党组的高度重视,院党组通过全面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迅速办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为此,高检院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从快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通知》等通知,明确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把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审查效率,保证公诉质量;加强信息沟通和舆情掌握。高检院协同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打击“地沟油”、“问题乳粉”、“瘦肉精”、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亮剑”行动以及“打四黑除四害”等专项行动。

  2011年3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同年12月9日,中国法学会举办“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高检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出席并发表主题演讲,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和所取得的成绩。

  二是,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坚决贯彻“严打”刑事政策。2011年高检院分六批对128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其中包括制售“问题乳粉”案件7起,制售“瘦肉精”案件26起,制售“地沟油”案件20起,制售“假酒”案件21起以及其他制售伪劣食品案件54起,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指定业务骨干优先办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尽快起诉。同时,对于在重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适用以及案件管辖问题,高检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及时、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在办理河南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瘦肉精”案件中,针对该案中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问题,高检院公诉厅认真研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全程督办了该案的整个诉讼过程,并将河南省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成功经验向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了转发。同时,高检院公诉厅对河南、山东、江苏、重庆等重点地区的“地沟油”案件进行了跟踪指导,确保上述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

  三是,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下发司法解释,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难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多,犯罪主体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和监管等人员;犯罪对象涉及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为解决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高检院与公安部共同研究明确打击“瘦肉精”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办理“地沟油”案件的相关问题,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的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2012年1月11日,“两高”会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构建长效机制


  “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检察机关将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毫不松懈地履行好检察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针对今年工作打算,公诉厅负责人说,“第一,要明确重心,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危害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既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求,也是依法整顿、规范、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打击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

  “第二,突出重点,加强构建长效机制。在进一步抓好专项行动,带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坚持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重点推进。最近几年,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对‘问题乳粉’、‘瘦肉精’、‘地沟油’等突出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针对性的重点打击,效果非常显著。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在开展专项重点打击的同时,也应注重日常的打击力度,时刻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将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互结合,构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长效机制。

  “第三,强化沟通,建立健全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2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继续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确保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工作力度。要加强立案、侦查监督,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严格把握不起诉决定、无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积极查办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加大力度,全力严惩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职务犯罪。遏制危害食品犯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加强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行政监管,对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故意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犯罪,检察机关将予以严肃查处。2011年3月,高检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内容进行部署。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关键环节,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管理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索贿受贿的犯罪;食品生产经营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等9类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内部公诉部门将与侦监、渎检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从而加大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